3月27日,信托业协会发布了《资产管理信托产品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以下简称“信托产品规范”)。自2026年7月1日以后,信托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办理产品受益权转让等业务的,都要适用于这项规范。无独有偶,当天,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了《商业银行产品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保险产品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中国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发布了《理财公司产品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各个金融子行业协会统一布置,集体行动,这就不单单是信托行业的事了。
以上这些规范都是落实国家金融总局2025年发布的《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中的一项工作。这个办法对金融机构而言是一项重大的责任和义务,目的是要求金融机构对金融产品及其销售进行适当性管理,优化金融服务,有效管理风险、化解纠纷。对金融消费者而言更多的是一项权利,投资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帮助识别不同金融产品的风险,根据个人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匹配适当的产品,避免风险损失。其核心意思就是:金融机构应当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适当的消费者,俗称“三适当”。
对上,该办法是落实2018年《资管新规》中打破刚兑的监管要求。对下,该办法要求银行业协会、信托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行业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对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因此,3月27日集中出台的这一系列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的金融监管规定从根上讲,都是来自于2018年的《资管新规》。在信托行业,从《资管新规》以后,在《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金融法(草案)》等所有的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中,每每提到信托产品的销售,必然都会提到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资管新规》是怎么打破刚兑的呢?原文第六条规定: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具体而言:一是要推动预期收益型产品向净值型产品转型。以后所有的金融产品每日有价,买卖有市,最好是像股票一样可以随时流通买卖。在信托行业,在2016年就成立了信登公司,目标即是如此,只是目前还没有实现。二是实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回归资管业务的本源。“买者自负”是投资人的行为,监管部门不好以文件的形式进行约束。但是“卖者尽责”中的卖者,无论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可都是监管部门下辖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必然要出手拿捏。所以就有了一个办法,五个规范的制度安排。
由于咱们是信托频道,其他规范暂且不讲,单讲一讲信托产品规范。
这个规范虽然只是一个行业自律规定,不属于法律法规,但是其起草出台的程序和法律法规一样。整个制定工作在信托业协会牵头下,由协会中的会员律师事务所单位和七家信托公司组成工作组起草,初稿由金融监管总局资管司和消保局审定,征求意见稿经社会各界相关部门和各会员信托公司提出意见并修订、审批后正式出台。
《规范》分为正文和附件两个部分。正文共八章四十四条,主要包括制定原则、产品分级、产品销售、投资者分类、适当性匹配、落实管理六大方面。其中最核心的规定就是把信托产品按照产品风险大小分为R1-5级,把投资者按照风险承受能力分为C1-5类,信托公司有责任认真对产品和投资者进行识别、评估,做好匹配。
其他条款都是为了解释这个核心动作的配套规定。对于投资者来说,这个规范还是很有意义的。在这个规范实施后的信托产品销售过程中,看看信托公司是否遵守了其中的规定。当再出现纠纷投资者进行维权时就有了新的抓手。具体操作还是要看各信托公司的执行落地情况,再观后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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